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及晋学位办[2006]8号文件精神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。
1.基本条件
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,愿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。
2.基本要求
要求本科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成绩合格,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。其所学课程和毕业设计(论文)的成绩,表明该生确已较好的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。
3.授予条例
(1)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。
(2) 平均成绩达65分(包括65分)者。
(3) 高中起点本科生五年因成绩不合格而累计补考在五门次以下(包括五门次)、专科起点本科在三门次以下(包括三门次),均不包括缓考。
(4) 通过山西省学位办组织的“全省学位外语考试者”。
4.不授范围
(1) 在学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。
(2) 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。
(3) 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毕业审查验印的毕业员工。
(4) 因考试成绩不及格造成留级、降级者。